去年12月,我有幸前往加拿大蒙特婁 (Montreal) 參加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的第15次締約方大會 (COP15)。個人覺得這次參與會議的經驗很值得向大眾分享,因此除了提交制式的出國報告之外,也希望能夠用網誌的方式分享一些比較輕鬆、比較個人角度的觀察或心得。
不過,考量到台灣多數人對於CBD和COP都不是那麼熟悉,如果直接切入談這次參加會議的觀察,可能很多人會一頭霧水,也無法掌握會議的重點所在。因此我決定先寫幾篇文章簡單介紹一些關於CBD的小知識,今天就先來談CBD的源起與歷史發展。
工業革命改變了產業結構及人類的生活方式,促成全球人口高度增長,但與此同時,人類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急遽增加。到了20世紀中葉,許多工業化國家爆發嚴重的環境危機,例如發生於1952年的倫敦大霧霾事件,以及1956年於日本爆發的「水俁病」事件,這使各國開始意識到環境汙染的嚴重性。與此同時,利奧波德 (Aldo Leopold)《沙郡年記》(A Sand County Almanac) 及瑞秋.卡森 (Rachel Carson)《寂靜的春天》 (Silent Spring) 等描寫土地與環境的知名著作問世,進一步推動社會大眾對環境議題的重視與反思。多方因素影響下,環境保護運動遂於此時蓬勃發展。

1970年代起,各國陸續簽訂數個多邊環境協定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例如《拉姆薩濕地公約》 (Ramsar Convention on Wetlands, 1971)、《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CITES, 1973) 及《遷徙性物種公約》 (Convention on Migratory Species, CMS, 1979) 等。這些早期的MEA (又被稱為第一代MEA) 大多僅針對特定的議題,考量全球生物多樣性是一個複雜的整體,牽涉的議題廣泛且難以分割,各國逐漸意識到需要一個關於生物多樣性的整體性公約。

1988年,一個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 設置的工作組決議創立一個針對生物多樣性保育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1989年,另一個由技術及法律專家組成的特設工作組成立,並隨後演變為「政府間協商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INC),針對該公約的內容進行多次協商討論。1992年5月22日,INC正式核定《生物多樣性公約》 (CBD) 的文字內容,每年的5月22日也因此被聯合國訂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

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UNCED) 於巴西里約熱內盧 (Rio de Janeiro) 召開。這場被稱作「地球高峰會」(Earth Summit) 的聯合國會議盛況空前,有來自178個國家的超過8000名官方代表、118位國家元首以及超過1000個非政府組織 (NGO) 參加,並產出里約宣言 (Rio Declaration)、21世紀議程 (Agenda 21)、森林原則 (Forest Principles) 等重要成果。
《生物多樣性公約》也在本次高峰會開放給各國簽署,並因此與《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 UNCCD) 合稱為「里約三公約」 (Rio Conventions)。

《生物多樣性公約》於開放簽署後的隔年達成被30個締約方正式批准的生效門檻,並於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迄今已有196個締約方,也成為規範及引導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最重要的國際公約。